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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于2012-02-17 23:16:16
法院私自改写判决书
尊敬的律师!事情是这样的,我家修房子拆除老房子,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当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取证调查,判的是:由于受害人自身重大过错,而造成这个事情的,应当付全责!当时我们与原告方都在当庭的笔录上签了字的,法院叫我们10日后拿判决书,可是我们在这件事情经过了3个月后才让我们去拿判决书。可看到判决书的内容时,与当日的笔录完全不一样,法院也不给我们任何说法。在这次判决书上和原告的上诉书上说的也完全相反,法院难道能自己私自改写事情的原委吗?我们还怎么相信法院呀!我们也不是很懂法律,请尊敬的律师给我们指条路吧!
回复内容:你好。庭审笔录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反映审判活动情况的书面记录;原告的上诉书是原告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请求,两者都只是法院判决案件的一个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公布的判决书为准。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或申诉。
[法律援助]于2012-02-16 11:35:20
村组合同纠纷
由于2004年我们镇的一个村与该村7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有句是:“按每年黄谷1200斤市场价计算承包金额”,现在由点由于市场价的差距较大,所以村里按国家保护价中等价1.07元/斤给予,可该组的村民要求按市场价1.50元/斤给予,矛盾突出。请法律专家给指点一下,如何处理。
说明:市场价我们这里是1.3-2.5元/斤。如果市场价这个说法有问题,如何协调变更。
回复内容:你好,粮食的国家保护收购价和市场价是两个概念,一般而言,国家保护收购价略低于市场价。既然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市场价计算承包金额,就应该按照合同处理。由于粮食的市场价经常变动,建议参照支付租金那一周国家粮食局公布的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行情来确定。
[法律援助]于2012-02-15 16:26:26
别人欠款不还,我们实在是不知道怎么沟通了
去年我和妹妹因为要照顾孩子,把经营的歌厅转让出去,当时双方协商好15万转让费,由于乙方现金不够,大家共同商量了他们打了欠条给我们。当时转让的费用用于还债了,现在我们生活也困难,多次找到她们要回欠款。他们也不说不还,就说下次,很多很多个下次了,我也是是在没办法了,希望能有律师帮我们做个调节要回救命的欠款。
回复内容:根据你的陈述,乙方欠你和你妹妹三万元,约定2011年10月前偿还。但经你方多次催促,乙方仍未偿还。建议你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即2013年10月前)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援助]于2012-02-03 14:02:29
请问劳动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的程序或手续是怎么样?
昨天我有问了我父亲在西昌手指受伤事宜,我们是重庆人,所以如果去事故发生地进行鉴定的话,我们需要从重庆赶去四川西昌,但是不知道西昌劳动局的电话,之前有一个尾数是7066的电话,在上班时段打了无数次,却从来没有一次有人接过,所以请问,我父亲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之类的,出院资料也被当时的包工头全部拿走了,我们如果要从重庆赶去西昌进行残疾鉴定的话,应该准备一些什么资料或手续,另外,请问西昌劳动局具体位置在哪里?为什么会一直没有人接电话呢?
回复内容:   首先,您需要有能够证明您父亲与工地之间的劳动关系、您父亲的受伤的确属于工伤等相关材料,才能够到事故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基于您目前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出院资料等相关材料的现实状况,建议您优先考虑与用工单位联系协商,如果用工单位对您父亲的受伤属于工伤没有疑问,您就可以开始与用工单位协商工伤赔偿问题。
    如果用工单位对您父亲的工伤存在异议,您可以让您父亲再想想看有没有工资卡、工资条、工地其他工人的作证等能够证明您父亲在工地工作,并且工作时受伤的证据材料。
考虑到您的实际情况,您和父亲在重庆,而您的问题又比较复杂,仅仅通过网上留言描述难以准确解答。建议您可以先和您父亲带上目前能够收集到的所有相关您父亲工作、医疗的材料,到重庆离您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现场咨询。根据咨询建议采取下一步的行动。
[法律援助]于2012-02-02 11:11:19
在西昌打工的农民工受伤,老板不愿意赔偿
2011年11月份,我父亲在西昌给"江西送变电"工程现场打工,不慎被电线把右手大母指从指甲处割断,后送至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将食指和手臂的部分肉体割了将其修补,虽然后面在慢慢恢复,但已无法自由活动和干活,由于快过年了,工地的住棚已经拆掉,所以我父亲不得不回家继续进行治疗,今年一月份,我们找代班员和包工头老板要一些治疗费用,可是他们却说让我们自己掏钱进行治疗,说让我们自己治好了后,评了残后再去找他们,可是那时他们可能都已经离开那里了,我们能去找谁呢?
回复内容: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有以下建议:
一、建议您父亲尽快到事故发生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后续的工伤赔付。
二、需要尽快弄清您父亲打工的工地的施工主体(也就是您父亲打工的用人单位),工伤在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是由用人单位负责赔付的,包工头老板不是合格的用工单位。找到用工单位后,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进行工伤赔付。
三、对于您父亲工作、受伤、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后续的伤残鉴定等相关材料都要妥善保管,以便后续维权。
四、工伤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您可以带您父亲一同,携带您父亲的身份证、工作和工伤相关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如果您父亲是农民工,则不需要经济困难证明),到事故发生地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咨询,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于2012-01-29 14:10:14
农民工在施工中的过错如何认定
尊敬的律师:   
   去年,本村一户主请我爸为他们家修一两米高的围墙,在修的过程中,一名50岁左右的小工被围墙中的一根立柱砸伤,医院诊断为大腿上面一点有骨裂,住院两周出院。
    当时,主人家和我爸为尽快帮助伤者感往医院医治,没有考虑过错问题,主人家和我爸均想办法各筹措了1万余元,把伤者在医院安排好医院等,并叫伤者家人来陪护。
    现在的问题是,伤者提出要我爸和主人家赔偿现金人民币8万元,说是营养费和养病2年期间的误工费用(不含住院期间所用的近3万元)。我爸和主人家以及伤者关系是,因主人家的围墙活不多,大工就请了我兄长一人,小工请了1个,我爸考虑到小工不够,就叫平常没事干又经常托人介绍希望能跟我爸干个什么活的,经与主人商量,主人家同意增加一个小工,因此伤者便在主家人围墙施工过程中当起了小工。我爸和伤者均雇用于主人家,我爸没有与主人家签订承包合同,按照大工给100元一天,小工40元一天,由主人家直接发天工工资。但现在是我爸为伤者在医院已垫付了一半的医疗费。一下子花光好几年的积蓄,加之我又在读大学。现在主人家也不管,说是我爸介绍来的,应该由我爸承担。
    请问尊敬的律师,我爸是大工,就介绍了一个小工且是主人家同意过的,尽管是他修的围墙立柱倒了,但立柱倒也是因他人在立柱的旁边塞一个东西致使立柱倒下而发生的意外事故,主人家也在场,基于这种情况,我爸有不有过错,过错到底有哪些,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能尽快回复吗,急呀,拜托了,亲爱的律师!
   
回复内容:根据你的陈述,你爸不是工程的承包人,因此修围墙的户主与工人(包括你爸与受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该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主也不能因此免责,但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该户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伤者受伤的赔偿责任,同时,只要该伤者的受伤并非你爸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则你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于2012-01-16 11:04:03
百万遗产被法院拖没了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罗豪,四川汉源人,我和我哥曾毅是母亲前夫所生之子,我8岁时,由于第三者(我现在的继父)插足,暴打我父,导致父母离婚。哥判给我父亲,在四川省石棉矿生活,我判给我母亲,判得四川省汉源县万工乡的房屋。继父罗雅林终结了一个十多年的完整家庭,给我们带来亲人分离和亲情缺失的终生痛苦,这是难以金钱来换取的。
  后我母亲和继父结婚,到汉源县县城开相馆,再生两女,并白手起家有了千余平方房子和数百万计的其余家产。我哥成年,为弥补其的母爱,母亲买了块挨着的旧房修成楼房让哥成家,并帮助家里做生意。由于不是亲生,继父对于我们和我们的孩子,同在一个家很是不满,由于家业多数是我母亲创造,继父明里是不敢违背我母亲意愿的,暗地不时找岔挑拨我们母子关系,并时刻想赶走我们,处于这样一个家庭,母亲很为难,我本姓曾,由于母亲的强求随继父姓罗,户口再婚家庭长子,2006年由于受不了继父伙同员工阴谋和诬陷我贪家里的营业款,在那个家挣不到钱还背名声,我放弃母亲要我一直掌管家业的事实和要求,仅几千元和别人搭伙做小生意养我一家四口(我有两小孩)。瀑电开始,我将我四口人户口从母亲户口划出来,并要求母亲将其婚前财产原万工房屋划给我移民建房,08年4月22日,母亲让继父和我签字画押写了协议,将汉源县富林镇丁字街220.48平方的房屋分割给我,协议签后第二天,继父谎称户口本遗失,以至未完成移民分割,并挑拨要我给十万才给我办,由于没钱和我认为其把我当外人打整,我气愤地摔了桌椅.致使母亲将此事写进了日记,此日记成了以后继父称我们对母亲不孝的证据. 
  2008年512地震,母亲午睡,房垮一间被土掩埋,其家中几个店员无一人对其施救,全跑光,不知是否是继父支走的,我由于抢救转移我两读书小孩,花了半小时左右,当我组织人去抢救母亲,只见继父在母亲被埋土堆上走动打电话,并说不知道我母亲到那里去了,我姥姥被垮的板打死在不远处的沙发上。对于两个遇难者,在其单处的第一时间,其一个也没救,我母亲是我岳父从土中抠到,救出时全身无血,活埋窒息在床上的.如果我继父在第一时间刨去母亲头上泥土,今天我母亲还活在世上.从现在,继父为独霸遗产,娶小老婆,说谎作伪证变更公司法人和我们兄弟股份,不让我兄弟继承遗产这些事看来,他肯定是不愿意我两个遇难的亲人活在世上的.单处地震现场,每天睡一起知道床落地点和母亲午睡的他,那天有没有落井下石,有没有害人,只有其心里清楚。母亲第二天被火化,因地震的可怕和房屋震坏,我小家四口住进了救灾帐篷,我哥搬到汉源九乡亲戚家住,继父霸着未埋房子和财产,忙着转公司法人,转移变卖遗产,拥有大量财产,始终不愿埋母亲和姥姥,也不分遗产给我们,我放在母亲处的珠宝也被其霸占,我们告到法院,法院不动产不受理,我只好向各级政府求助。其一年后才草草埋了母亲。
   在未移民前,本该即时分割的遗产,法院让我们等移民后才受理遗产官司。汉源法院拖到2011年11月才开庭,12月拿到判决书,理由完全偏离了正义和公平。汉源法院依被告谎言,说我们勾结黑恶,霸占家产,气杀母亲,属不孝子,移民公示千余平方房屋,移民后的房屋竟说是被告自建的,竟未判一寸给我们,其余百万家产和公司,也一分未判我们,还让我们交几千元诉讼费。今价值上百万的遗产就让汉源法院给判没了。
  以上所说真实性,愿付法律责任,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还我清白和公正。
                                                       此致
敬礼
                                                伤残带病退伍军人:罗豪
                                                        2012年1月16日
回复内容:仅根据你的陈述,我们无法得知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建议你及时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律援助]于2012-01-13 21:47:26
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理了?
你好,律师,我是来自江苏的外来务工者,在攀枝花某建筑工地工作,现工地老板对其它人工资已经发放,只有我的六千多元工资没有发放,之前我找过他,也打过几次电话,他要么推脱,要么不接电话,甚至说根本没有欠钱。1月12日下午,再次来到工地索要工资,正好他在场,但是他仍然断然拒绝,说没有欠工资,说完想开溜,因来过多次均未果,所以一路追上,他挥手要打人,致我眼睛受伤,愤怒至极的我和他扭打起来,致其摔倒,腿部受伤,我主动报了110,民警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我关了一晚,还恐吓家人说春节前不会放出来,在派出所担惊受怕,今天通过缴纳2万元保证金,方出来被家人接回家,至今后怕。警方称对方若起诉或许得判个三年,还说这事可大可小,至于怎么解决看你怎么办,种种迹象,让人不寒而粟。本人是小老百姓,老实巴交,文化不高,出来打工实属不易,如今惹上这等事,都不知如何向家里老父老母交代。我听朋友说那个老板不发工资无理在先,又是先动手打人,虽说我们后来扭打致使他受伤进医院(民警说脚粉碎性骨折,可能落残疾,不知真假),不至于判刑三年吧。顶多算个过失伤人或者防卫过当,而且主动拨打110举报的,相信国家法律是开明的,法律是惩罚坏人而拯救好人的,对于我应该从轻发落的。对于这个事,希望能给我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意见,对于一个外来务工者实在没有别的办法了,谢谢!!
回复内容: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我们无法判断你的所说的工地老板是否是与你形成劳动关系的责任主体,一般而言工地上的建筑工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如果你所说的工地老板只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则你们之间形成的只是普通的债务关系,只要有证据证明他克扣你工资的事实,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他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则建议你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罚、纠正。关于你与该老板发生扭打并被派出所关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致人伤害的案件受害人经公安机关鉴定可能有三种结果,即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若是轻微伤则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轻伤以上则涉嫌刑事犯罪,将进入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仅根据你的陈述,我们不能得知该老板受伤的鉴定结果,所以无法判断你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至于你所说的过失伤人与防卫过当并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过失伤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你主动报110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援助]于2012-01-12 14:33:20
讨要工资
我是一搅拌站的工人,我们站从七月份到现在都没有发工资,在十月下旬就没有生产了,老板在十一月底口头通知我们过几天发工资,结算到十一月三十号,可我们到现在都还没有拿到钱;请问我们十一月三十号以后还有没有工资?望复,谢谢!!
回复内容: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我们无法确定你们劳动关系所在的用工单位,也无法确定你所说的老板是否是用工单位负责人。如果你们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十一月三十号以后是否还有工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另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工主体是谁、你们与用工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首先需要确认的。
[法律援助]于2012-01-09 11:12:47
寻求关于离婚案件的法律援助
同志,你好!有一民事离婚案件,需要向你们寻求帮助。原告(丈夫)与被告(妻子)92年结婚(当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仍未补办),并有两孩子,且无固定住所(房产),由于夫妻双方常年分居两地打工(在此之前夫妻感情不是很好),男方在外又与另一女人同居,并又生有一孩子,现原告提起上述,要求离婚,原告现属于小老板,财产大约在200万以上,但原告很聪明,至今未买房,被告现也不知原告现有具体财产数额。请问原告的行为是否已触犯重婚罪,若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需要查找哪些证据,男方若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该怎么做。如果被告需要寻求当地司法部门法律援助,需要如何申请,备注:被告特老实本分,经济收入很低,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回复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形成了事实婚姻,两者是夫妻关系。如男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构成重婚罪。根据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如申请法律援助,请携带身份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及案件相关材料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经审查如确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于2012-01-06 18:04:00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问题
在把烟花爆竹装车的过程中,被派出所查获,当时派出所只有一个人驾驶的民用车辆下车来制止,最后把家里将近一万元的烟花爆竹全部装车扣留,检查和扣留的时候没有任何手续,第二天到派出所处理的时候,只有一名民警询问,在民警的诱导下承认了运输烟花爆竹,事隔五天以后派出所才开具了扣押物品清单。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能构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吗?如果构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会如何处罚,因为是支付了运费的,货主和司机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回复内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运输等相关许可证,就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的烟花爆竹中所含黑火药达到一千克或者烟火药达到三千克以上,则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援助]于2012-01-06 15:37:27
无证同居购买房屋分配案
A与B同居7年,没有办理结婚证,期间购买大队房屋一间,合约上抬头写的A的名字,由于A当时在外出打工,所以购买房屋的钱都是有B一人支付,合约下面签字处是由B签字,合约上还有当时购买房屋在场的几名证明人的签字,那么这间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给A还是B.
回复内容:据电话了解,该房屋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如果合同上约定转让的是该房屋的使用权,则合同当事人与村集体之间构成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所有。至于房屋的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合同内容和合同文本的落款名字来认定合同权利人,仅根据你的陈述,我们无法判定这个房屋的使用权归属。
[法律援助]于2012-01-05 02:05:14
我想有个家-----一个刑满释放人员的心声
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导开会保证我的2012元月1日婚礼如期进行,现在被政府行为,被迫取消婚礼
住房保障中心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漏水,拖延了我5个多月,耽误我的婚期,在给省长信箱反应后,政府安排会议。当天以两劳释放人员的家属参加的会议,我提出胡主席在两会上最关心《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个重点帮扶对象《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强烈请求政府帮助和处理我们的问题,现在我们是有家不能归,亲人帮助我们还让亲人病危,夫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现在工作也失去了,请政府高度重视和处理我们面对的问题,

关于对成都市住房保障的不满
1:2007年,我在住房保障中心取得100号以内的选房认购单,等待选房,90日过去了,没有任何通知,选房单莫名其妙作废。
2:2010年我又取得选房通知单,在115号左右,由于当时我出差,晚去了选房,我讲明了情况,我离异,带的儿子,套一很不方便,但是工作人员说没有房源了,只让我选套一,但是我后面发现有面积大的房,在我选房前和选房后,和我一样条件的,都可以选大面积的,只有我,强制只选套一住房。 
3:5月装修后,7月发现漏水,蹲便器和下水管道,属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无数次通知物管和施工方,一直推诿不来,楼下邻居不停打电话喊我处理,施工方一直推诿,5个多月施工方来了几次就一直不见人了,由于过度的担心和生气,造成我娃娃流产,老人婆病危。
4: 省建六公司武断的施工,让我很不满意,在修复的过程中故意顺坏我的装修,在我给省长信箱反映后,11月24日在政府工作人员主持的会议。保证10天完成修复和赔偿损坏的装修,保证我元月一日的婚礼正常进,如不按时完成,一天罚款10万给业主,直到完工。12月6日政府人员验收,在政府面前保证下,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住保中心的人还帮施工方说话,施工方不给我提供任何相关产品信息,所有的产品没有任何相关信息和质检报告,门套没有任何信息,大地砖没有任何处理,省六建自己提出赔偿衣柜,到现在没有任何处理和修复,更换,厕所到现在不能正常如厕,没有门。
5:对于省六建的装修材料以次充好,假冒材料的行为,甚至让我担心整个修建的参假行为,勾结行为。请政府彻查整个修建的质量、原材料。
6,没有完工,用的伪劣产品,施工方承诺的一天罚款10万,说只要住保领导说罚,就罚,现在是住保中心不得一个领导来过问我的事情,今天家里都全是稀烂,元月一日的婚礼被迫取消。
7 ,局领导和我和施工方开会谈话局领导给了2个解决方案,1;罚款发起走《一天10万罚款》;2;由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业主出示了录音,视频,书面会议,罚款认可,产品证据,违规数据等证据》对整个修建担心,认真彻查修建。元旦已过,现在一个不落实。
政府说的话就这样对老百姓,真的很寒心。。。。。。

请求司法援助,帮我讨回公道
回复内容:一般房屋产生漏水问题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装修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根据你的陈述,如果有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确系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装修的质量问题,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装修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援助]于2012-01-03 21:48:35
关于债权责任人,我们该怎么办?
本人18岁,认识了一个彝族女孩,她说她结过婚,但是我不相信。因为她才十八,而且是两年前,那个时候才16岁,我当时还说你那最多算订婚了,法定年纪都不够。她还说当时男方支付了她们家几万块,好像是6万吧,但是我们也没看到过钱啊。直到后来我和她走到了一起,现在她父母逼我和她还上12万的巨款,不然不让我们在一起,我们两个才18岁,根本没有能力还钱,而且我们觉得好冤?我们该怎么办?
回复内容:根据你的陈述,你与该彝族女孩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且我国的婚姻生效以登记为准,因此,你们目前均属未婚。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并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与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女孩的父母收取男方钱财要求女孩与其结婚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女孩婚姻自由权的违法行为,其收取钱财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退还了该笔钱财,并未对其造成法律保护的利益损失,其无权要求女孩偿还,更无权要求你偿还。此外,你与女孩目前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女孩的父母如果干涉你们的恋爱自由并不属于法律约束的范畴,只能从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法律援助]于2011-12-31 15:28:06
申请法律援助要收费吗?
我是仪陇县无业单亲女子,抚养一个女儿,城镇户口,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我要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申请法律援助要收费吗?收什么费用?
回复内容: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减免收费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需要法律帮助及法律服务的经济困难群众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请求国家赔偿的;5、请求公证与公民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事项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需法律援助的。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如果你请求的事项属于上述法律援助范围,建议你携带身份证、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及案件相关材料到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如确实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电话:0817-7220133,地址:仪陇县新镇宏德大道财审综合大楼一楼。
[法律援助]于2011-12-30 23:52:40
何处维护合法权益
我是温江海科名城的业主,我们开始买房的时候开发商说阳台送半面积,现在收房了完全不提,这是不是骗人?收房的时候开发商不给我们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和《房屋質量合格證明》等等政府规定必须有的文件,什么都没有,我们好多老百姓不懂法,我们提出验房,要先收房交费再收房,房屋出现问题怎么办?前期业主买的房子已经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情况真实。请维护老百姓权益,何处去保障老百姓权益,何处讲理,何人帮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复内容:一、关于开发商说阳台送半面积的问题:如果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有承诺过送半阳台(例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广告中有明确说明等),那么送半阳台就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现在完全不提,就是不履行合同,你就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反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的承诺,就无法将之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要求开发商履行。
二、关于开发商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的问题,这个只能由购买者自己跟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也可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三、关于前期业主买的房子已经出现质量问题,您对房屋质量有隐忧的问题:首先前期业主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不能作为证明您所购房屋也有质量问题的必然证据,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让开发商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作为收房条件,以求自己安心;其次,无论开发商是否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和《房屋质量合格证明》,交房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是在合同约定的质保范围内,都可以要求开发商通知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援助]于2011-12-30 21:50:17
农民在会理县打官司太难,请求法律援助
  为什么农民在会理打官司这样难—谁来关注
我是四川省会理县通安镇通宝村七组的农民郭炳忠,于2011年5月16日向会理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起诉被告袁宗华、杨安荣二人。
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决终止原被告间于2006年6月30日日签订的通赢租协(2006)第7号、第9号《租地协议》,并判决被告按700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给付自2009年6月30日起终止合同时止的租金;②判令被告将租用土地复耕、恢复并交还给原告;③判令二被告按9700/年的标准连带赔偿原告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期间石榴可得利益,合计164900元;④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经营会理县小青山金铜矿二分厂及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小青山二选厂,需占用原告家用合法承包的栽种有石榴树的土地及荒山。经协商原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签订了通赢租协(2006)第7号、第9号《租地协议》。通赢(2006)第7号约定:“一、甲方(被告)租用乙方(原告)自留山,期限20年;二、甲方每年给付乙方租地费3000元,甲方每年在6月30日前现金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托付。”;通赢租协(2006)第9号《租地协议》约定:“一、甲方租用乙方土地两亩,每亩每年贰仟元,合计4000元,时间从2006年6月30日起每年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全名履行了约定义务,将协议所涉土地移交给了二被告使用,但二被告却仅将租金支付至2009年6月30日,便再未给付任何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
案涉土地租给二被告使用前,原告在安涉土地里栽种了160多株石榴正是盛旺期。原告所以才将土地以7000/年低廉标准将安涉土地租给二被告使用,是因为基于二被告租用的期限较长等。二被告承租安涉土地后已将原告原栽种并已挂果的石榴树损毁,现又因二被告违约导致《租地协议》已无可履行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等的相关规定,依法被告应赔偿原告石榴可期利益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提起本诉,请法院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公正裁决!
于2011年6月会理县法院受理以后要求追诉杨安勇、雷元章二人。
会理县法院2011年11月8日上午9点开庭才开庭审判,审判后未当庭宣判,截止2011年11月20日经被告多次催问经会理县人民法院院长亲自过问后于2011年12月20日才拿到民事判决书(2011)会理民初第577号。
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本院认为,被告袁宗华、杨安荣系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在通赢公司租协(2006)7号、9号协议上的签字是代表公司,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订立,且国家允许土地出租、流转,原告将承包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协议有效。被告选厂停工,未按时支付原告租金,被告违约,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至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原告提成解除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租金按协议约定计算至协议解除时止。被告租用的土地由被告恢复至可以耕种交原告,恢复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的石榴可得利益是协议以外的,且通过租金得到体现,系重复计算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9号租地协议约定违约金10000元,在7号租地协议中未约定违约金,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其他违约金,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借用会理县小青山金铜矿的选矿证办厂,其责任应由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且租地协议上有也有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号,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2010年被会理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有清算债务的的法定业务,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应作为主体承担责任。据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通赢公司租协7号、9号协议;
二、由被告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2009年6月30至2011年11月30日的租金16900元(两年零五个月的租金);由被告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合计26900元,定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7号租地协议的自留山由被告退还给原告,9号租地协议上的土地由被告恢复后退还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6元,由被告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缴,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为此我认为会理县法院此判决极度不公正不公平。
现请求:
1、请依法撤销会理县人民法院(2011)会理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7号租地协议上的自留山由被告(被上诉人)退还原告(上诉人),改判7号租地协议上的自留山由被告(被上诉人)恢复、复耕后退还原告(上诉人),并由被上诉人赔偿20年的石榴可得利益164900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初审会理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的辩论意见有曲解。
初审会理县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通赢公司租协(2006)第7号、9号租地协议有效,对此,上诉人无异议。但基于这样的事实,初审会理县法院又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石榴可得利益是协议以外的,其通过租金得到体现,系重复计算损失。上诉人认为这是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不清楚,在初审庭审时,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约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且上诉人也提出了《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明了上诉人租给被上诉人的土地是种植有石榴树,石榴树已挂果且正值盛产期。同时上诉人提交了照片,证明了被上诉人承租案涉土地后,因修建选厂、扩建料场,已将土地挖损、石榴树挖毁。上诉人之所以以低廉标准将案涉土地租给被上诉人使用,是因为基于:一是被上诉人租用的期限较长。二是上诉人可以安装六张摇床在被上诉人翻水坝以上,长期摇被上诉人尾矿水里面的尾矿,以弥补土地损失,且在通赢公司租协(2006)第7号租地以上明确约定:甲方(被上诉人)租用乙方(上诉人)自留山,期限20年从2006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可租期刚到三年就因为被上诉人违约导致租地协议已无可履行性。然而初审会理县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却背离了合同的自愿性原则,该判决是对合同违约者的纵容,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本案中,初审会理县法院片面认为石榴可得利益是协议以外的,且通过了租金得到体现,系重复计算损失。违背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初签订协议的宗旨,现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而导致租地协议已无可履行性,协议已解除,租金已仅支付至协议解除时止,那么剩余租期的石榴可得利益如何通过租金得到体现呢?损毁土地的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呢?现上诉人的石榴树已不复存在,尾矿也不能再继续摇了。初审会理县法院认定租地协议有效,上诉人提出的赔偿石榴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实际存在的,故并非初审会理县法院认定的石榴可得利益系重复计算损失。
三、初审会理县法院判决存在漏判,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判决由被上诉人归还7号租地协议上的自留山方面存在漏判,首先,当事人双方约定:甲方(被上诉人)租用乙方(上诉人)自留山,期限20年。从2006年6月30起至2026年6月30日。自租地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将案涉土地移交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因修建选厂、扩建料场,已将土地挖损、石榴树挖毁。挖损后的土地遗留了大量的残矿、废渣。上诉人收回自留山后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案涉土地进行恢复、复耕。故仅判决被上诉人归还7号租地协议上的自留山存在漏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耕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
第十条的规定:“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复垦。”及《租地协议》的约定,依法被上诉人应将其租用自留山复耕、恢复后才交还给上诉人;最后,由于初审法院存在漏判,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该判决从根本上颠覆了合同的诚信原则,依法应予改判。
四、初审会理县法院判决书中所列内容:本院认为,被告袁宗华、杨安荣系会理县通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其在通赢公司租协(2006)7号、9号协议上的签字是代表公司,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自愿订立,且国家允许土地出租、流转,原告将承包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协议有效。既然协议有效,不知会理县法院根据什么理由、什么条款或是人为操控,不予支持违约金赔偿责任,此判决已违反了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五、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利用原告不识字的事实,有意欺骗原告。签订合同之时将合同内容口诉告知原告中有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合同中却没有被告违约后的违约金条款,只有原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初审会理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漏判的客观情况,而这样的情况显然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故特恳请:
1、终审法院依法审查相关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或发回重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列》及四川省土地复垦费标准支付土地复垦费106720元或由被告在3个月内将原告所受损的16亩(其中14亩自留山、2亩耕地)土地复垦后交付原告种植。
3、根据原告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会府林证字【2003】第10506号)所列林木,赔偿原告受损石榴树162棵(正值盛产期),共计164900元。
4、按照《经济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会理县法院认定《租地协议》有效,且《租地协议》签订之时被告对原告有欺骗行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
                                     申诉人:郭炳忠
                               2011年12月30日
回复内容:由于没有见到案件的相关证据,仅根据法院判决和你的诉求我们无法得知具体案情,也无法判断你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根据你的陈述,你是于2011年12月20日收到案件判决书,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建议你向凉山州中院提起上诉。
[法律援助]于2011-12-30 15:28:22
派出所对 打砸事件就这样处理吗?公道何在?
  11月28号早晨7点20分于镇街道卖鱼小贩到我家打水我父亲借桶叫他去河边打,和你没有利益关系。后劝解无效发生口角我哥出面把他水倒掉,他就动手打我哥还打电话叫上他兄弟冲进我家砸了我哥门市 砸烂药柜一个 写字卓一张 血亚器一个 药满地都是。我爸叫他不要砸他还动手打人后经赶集的人拉开,他还威胁我们要把我们全家搞定后扬长而去。我哥报警到派出所协调时他再次威胁我哥这事我不赔偿就这样算了如果你不算了我还要找你家人。派出所某工作人员《他和这伙人是一个大对地方的有点关系》还出面根我爸说他在外面坐过牢是混社会的你们就算了。当天还到他家说是调解,到第二天无果,等我回家去找派出所问这事怎么处理的时看到登记表上的内容完全不一样。我才叫我哥重新按真实情况另做了笔录。我要他们重新处理这事派出所还叫我们算了不要把事情闹大。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维护我家人的合法权利和受到的伤害。
回复内容:根据你的陈述,该小贩的打砸行为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程序上,应由公安机关在具体调查后作出是否处罚及如何处罚的决定。针对你哥哥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建议你们先行调解协商赔偿,也可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援助]于2011-12-28 18:36:52
遭遇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可否维权;如何维权?
  巴中运管公权私用,同样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营;准确的说是城市出租车运营,被他们定性为道路客运。有关系的上午扣进去下午就放出来了,罚款还低甚至不罚款,没关系的一个多月都不放,罚款还高停车费也高,在停车场车锁被搞坏了他们也不赔,我交罚款时看到他们当天的统计表,违法行为同样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营)有罚2千的,我确被罚5千,这些都可以查停车场车辆进出时间证实他们扣车放车时间的区别对待,在他们的存档卷综及当天财务统计表可查实他们罚款金额的区别对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提出质疑诉求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他们纪委的解释是法律是灵活性的,我是借钱刚买的车方便区县打工用的,正在跑磨合11月25日早上送自己小孩上学过路口,带了个找不到车坐的学生,也不是跑黑的为主我是以打工为主,全家是失地农民,上有多病的爸,妻子已患很多年的风湿关节炎常年就医,就医证明也有给他们,扣车时我积极主动认错还很配合,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从轻处罚法规我都符合,但为什么他们不理会说是严打不放车,但我在那期间就遇到他们上午扣下午放有的还没罚款,这黑幕让人想不通,难道只严打贫穷老百姓吗?法律法规也只约束贫穷老百姓吗?法律赋予他们的圣神职责是公正公开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利,没有赋予他们区别对待公权私用的权利。综上所述,如何让老百姓信任依赖政府呢?
回复内容:    首先,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营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除以罚款。也就是说,巴中运管对您的违法行为是有处罚权的。
    其次,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是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行为的违法程度、行为的后果、行为的次数、行为人行为的危险性等各方面原因综合考虑,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给予处罚的。因此,对于同样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营,巴中运管给予不同的处罚,并不能证明运管徇私。
    最后,如果您对巴中运管对您的处罚决定不服,有两条救济途径:第一,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援助]于2011-12-27 15:41:59
年满60,工伤能赔偿多少
我叔叔因为上班受伤,导致右脚小腿断了,医治了半年多,现在快要出院了,他们公司打算下月五号来解决赔偿,我想问一下,像这总情况,能赔偿多少,还有就是我叔叔满了60岁了,希望你们帮下忙,谢谢
回复内容:根据你的陈述,你叔叔已满60周岁,与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因上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参照工伤进行赔偿。如果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单位应赔付的费用就只限于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必要支出。经鉴定确认因伤致残的,单位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具体赔付费用应根据鉴定结果认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可能涉及的赔付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建议你叔叔出院后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赔付范围并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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